關注職業衛生,談談GBZ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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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1-27 14:1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是我國職業衛生標準體系中的基礎標準,也是重要的強制性職業衛生標準之一,集中體現了我國幾代職業衛生工作者倡導的職業病危害源頭控制思想。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1-2010 代替GBZ1-2002
2010-01-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2010-08-01實施
前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在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基礎上修訂的,本標準除個別語句明確表示為參照條款外均為強制性條款。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1-2002廢止。
本標準與GBZ l-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新增加了對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施工期持續數年或施工規模較大、因特殊原因需要的臨時性工業企業設計,以及工業園區總體布局等的規定。
b)增加及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c)增加了工業企業衛生設計常用術語及定義;
d)調整了部分章節編排順序及邏輯關系;
e)增加了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初步設計階段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衛生要求以及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要求等內容;
f)增加了在無法避開自然疫源地,或毗鄰氣體輸送管道,或工業污染區進行工業企業選址時的職業衛生要求;
g)增加了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預防控制的衛生設計原則;
h)增加了工作場所防塵、防毒的具體衛生設計要求:
—— 增加了除塵、排毒和空氣調節設計的衛生學要求;
—— 細化了事故排風的衛生學設計;
—— 增加了毒物自動報警和檢測報警裝置的設計要求;
—— 增加了系統式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溫度和平均風速的規定。
i)適當調整了防暑、防寒的衛生學設計要求:
—— 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
—— 冬季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和輔助用室的采暖溫度。
i)調整了防非電離輻射的衛生學設計要求:
—— 增加了大型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選址、極低頻電磁場發射源和電力設備選擇以及新建電力設施的衛生學要求;
—— 調整了工頻電磁場設備安裝地址與居住區等區域距離的衛生學要求;
—— 增加了居住區等區域磁通量密度最高容許接觸水平;
—— 增加了高電磁輻射作業勞動定員設計的衛生要求。
k)增加了采光、照明設計的具體要求;
1)增加了應急救援設計的具體要求;
—— 應急救援機構急救人員的人數配備;
—— 氣體防護站裝備參考配置;
—— 急救箱配置參考清單。
m)刪除了已在GBZ 2.2-2007中包含的職業接觸限值:
——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 工作地點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
—— 局部振動強度衛生限值;
—— 工作地點微波輻射強度衛生限值;
—— 高頻輻射強度衛生限值;
—— 工頻高壓電作業場所的電場強度限值;
—— 工作地點脈沖噪聲聲級的衛生限值;
—— 勞動強度分級。
n)刪除了原GBZ l-2002的規范性附錄一附錄B: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方法;
o)增加了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見規范性附錄-附錄B。
P)特殊行業如制藥、生物、食品加工等行業在遵守本標準基礎上,還應根據行業特點制定符合本標準的配套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華全國總工會、山東省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研究院、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所、遼寧省職業病防治院、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勞動衛生研究所、中國紡織勘察設計協會、中國化學工業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全國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監督總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濤、張敏、吳維皚、杜燮祎、邵強、徐伯洪、梁友信、戴自祝、王生、郭建中、王忠旭、李文捷、趙容、呂琳、吳世達、劉茁、余善法、李剛、劉曉延、邵華、林菡、王恩業、劉承彬、樊晶光、趙桂芹、王丹、金曄鑫、陳青松、張永。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 標準-101-56,GBJ l-62,TJ 36-79,GBZ l-2002。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選址與總體布局、工作場所、輔助用室以及應急救援的基本衛生學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
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施工期持續數年或施工規模較大、因各種特殊原因需要的臨時性工業企業設計,以及工業園區的總體布局等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l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T l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GBZ/T l9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GBZ/T 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l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l8083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T l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73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J 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3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標準:
3.1衛生標準 health standards
為實施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有關衛生政策,保護人體健康,在預防醫學和臨床醫學研究與實踐的基礎上,對涉及人體健康和醫療衛生服務事項制定的各類技術規定。
3.2 工作場所workplace
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并由用人單位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點。
3.3 工作地點 work site
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崗位或作業地點。
3.4 職業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稱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3.5 職業接觸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限值和最高容許限值。
3.6 自然疫源地natural infectious focus
某些傳染病的病原體在自然界的野生動物中長期存在并造成動物間流行的地區。
3.7 衛生防護距離hygienic buffer zone